法理学如何回应实践(《雏鸣》月刊版)
法大《雏鸣》月刊的傅薇主编,打算发表我在法学院年会上的发言,我觉得发言稿过于粗糙,就修改了一下再给编辑部,在这里也贴一次。在此要特别感谢傅薇主编的欣赏和督促。“雏凤清于老凤声”,希望拙稿不会令编辑部同仁失望。
法理学实际上就是法哲学,是对法律性质的哲学研究。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东京大学的穗积陈重(1856-1926)创造的。当时日本的法哲学受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影响甚深,令许多学生望而生畏,穗教授遂将英文的jurisprudence翻译为“法理学”。当然,改变译名并不能使法理学变得亲切而有趣。在许多法学院学生的眼里,法理学依然是难懂又无味的一门课程。法律实务家也认为它对自己的职业没有帮助。一些理论家也表达了某种反理论(anti-theory)倾向,比如,费什(Stanley Fish)认为法律人的工作与木匠活一样;木匠在使用钉子时,并不需要一个关于钉子的理论,同样,法律人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也不需要一个关于法律的抽象理论,而是依赖“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方法等高度职业化的技术,或某些教义性的学说。有趣的是,不少法理学者似乎也在响应这一主张,他们认为法理学的目的是要促进我们对法律的“社会理解”,但不会涉及到“特定争议如何决定,文本如何解释,或者制度如何建构”等规范性问题,也就是说,法理学应该在这类规范性问题上保持中立(normatively inert)。这种理论的极端形态,就是以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方式,去发现和弥补既有理论的缝隙和漏洞,或澄清某些理论的真正意义,这种做法使得法理学研究堕落为小圈子里的沙龙法理学。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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