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与评论事项
一、本博客原则上不开放注册,仅供朋友和学生交流。如您不打算评论,只是想与我联系,可通过电子邮件。当然,如您觉得有必要,也欢迎您注册和评论。不过第一次发言需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自由发言。审核期间,发言不会马上显示,请勿重复发言。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二、鉴于网络讨论过于随意,本人也无时间参与,加上多少有些“洁癖”,特制订以下评论规则,请发言前参考。
1、经济原则: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发表评论。“谢谢”、“很好”、“沙发”、“反对”之类无内容的回帖即属无必要。
2、厚道原则:在评论之前,应认真阅读所评论的文章或回帖,务求理解之后再做评论。
3、实质内容原则:评论需要实质内容;批判性回帖应提供论证。以下评论将不予以审核通过:
3.1 简单指责法哲学研习“无实践意义”,“不关注中国问题”或“臣服西方话语”者。
3.2 仅凭印象或感觉提出批判者。
3.3 不认真阅读所批判文章和回帖,不提供论证,只表达立场或贴标签者;急于表彰己见者。
3.4 , 相关性原则:本博客是教学和科研网站,请勿发表与此主题无关的评论。
4、学生评论可放宽内容和论证方面的尺度,但态度标准不会放松。
5、索要资料者请务必留下信箱。
分类: 待弃文存 3,395
我对于第四条存在疑虑,您如何知晓是学生评论的?
因为我这是一个教学博客,访客主要是我的学生。是不是学生大概都能判断出来。
但是您并没有对其做一个统计,访客主要是您的学生,这是您在开设这个博客的想法和初衷,其功能在于教学,但是会有些人进行浏览和传播的,比如我就是在开会的过程中知道整个博客的,信息的传达者(她已经推荐给很多人了)可不是学生,工作多年的出版人了。故是否期间发生了信息传递链条的变异有待商榷。那么你觉得我是一个学生么?
谢谢指教。我知道你是学生,大概还知道你的专业。我能理解你说的信息传递变异,也佩服你的专业精神。准确判断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认为对于一个小圈子的博客来说,这些并不重要。是学生的,完全可以将它视为一个特权条款,我判断错了,可以来信告诉我。任何规则都有争议。是不是学生,还可以通过某些证件证明,更困难的是,什么是实质内容,什么是认真阅读过了,估计没人说得清楚。我也不打算就这些事进行争议。社会学是要讲究精确,但是对社会生活而言,适度的含糊和共同感也非常重要。我想你的意思我已了解。这个话题先到这吧。祝你新年吉祥。
哈哈
···其实我那时很无聊··想找个话题说下,你判断猜对了,我是社会学专业的····不过大三了都,一年之后毕业,那时我就不是学生了。我特别喜欢自然法,我们有门通识课程法学概论,第一节课我问老师讲不讲自然法,他回答说不讲,他说法理的内容不适合在这里谈,我很奇怪,因为我记得有一年北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题目几乎都是法理题目,不过还是很感谢那位老师,讲课很好。寝室的一个同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挺有渊源的。
信息传递变异是自己乱造之语,见笑了。其实正如您所言,精确和高效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达成,最好的方式反而是适度,也就是满意原则,利于通行。
ps:鄙人负笈荆楚,欣遇此博文,再来拜访,打扰了,时尾牙季节也同祝新年祥富。
@口中含糖
谢谢。我在武汉也读过几年书,社会学我略知一点,说不定我们还是校友呢。
自然法的基本读物方面,登特列夫的这本还不错,你或许有兴趣。
登特列夫著,《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梁捷、王利译,新星出版社。
哈哈
这本书我读过!对自然法的了解是源于于海的《西方社会思想史》的介绍,然后有些兴趣,那时填报志愿后找些社会学的书籍来阅读,不过可惜的是此书后来遗失了
《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是在武大豆瓣书店买的 这本书的定价33元有些贵了 不过还好 6折买的 当时还买了另外一本法学相关的著作《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A·J·M 米尔恩 不过我是华科的~嘿嘿
华科的,那算是友军了。读得不少了。呵呵。
@默识
其实说来也巧,那位法学老师给我推荐的几本书恰好我也看过 《自然权利与历史》《多面的历史——从希罗多德到赫尔德的历史探询》 其实和法学的直接关系不大 但是法学作为一个专业教育(根据美国的方式,本科生没有法学专业)也需要一定的通识和诸如文学、历史的基础
晚安~